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海南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2024年海南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年海南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推动实施全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 的车辆,具体经营资格由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 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 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行业 管理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要求。
第二条 对各市县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其中,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车长在6米(含)以下的每辆车补贴7万元,车长在6米以上8米(含)以下的每辆车补贴7.5万元,车长在8米以上10米(含)以下的每辆车补贴8万元,车长在10米以上的每辆车补贴8.5万元;对更新低地板或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再增加补贴0.4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
第三条 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第四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运营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交截止日期可视情延长至2025年1月15日。
第六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申报信息和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5年2月10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2024年新能源公交车及电池更新统计数据,汇总后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分配方案向各市县下达中央补助资金,按要求落实省级配套资金。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底前将已审核通过的申报补贴资金材料(附表)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同级财政部门应于收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发放。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省与市县进行清算。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市县相关部门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市县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各市县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 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市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各市县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715 号)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2024年海南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大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 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有关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报废我省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货车,对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更新给予资金补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
营运货车所有人提前报废(与车辆强制报废时间点比较)在我省注册登记在其名下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具有道路运输证的营运柴油货车(不包含因自然灾害、火灾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灭失报废的机动车辆),可按表 1 标准申领补贴资金。
表 1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提前报废时间 补贴标准(万元/辆)
中型 满 1 年(含)不足 2 年 1.0
满 2 年(含)不足 4 年 1.8
满 4 年(含)以上 2.5
重型 满 1 年(含)不足 2 年 1.2
满 2 年(含)不足 4 年 3.5
满 4 年(含)以上 4.5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
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营运柴油货车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可申请表1补贴、同时按表2对应类型补贴标准申请补贴。
表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 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 (万元/辆)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中型 2.5 3.5
2轴 4.0 7.0
3轴 5.5 8.5
4轴及以上 6.5 9.5
(三)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不分车辆类型,可申领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二、补贴期限和对象
(一)实施期限
补贴实施期限为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 1 年及以上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
(二)补贴对象
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的对象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报废的车辆应当为2024年7月31日至报废日(不晚于2024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在相应个体户或企业名下的合法营运货车,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日期来核算提前报废时间。
2.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的对象为在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按前款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在省内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日期进行核算。新购货车需于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海南省内不限地域)完成车辆初次登记上牌,并在此期间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对象为在省内新购 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车辆需于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海南省内不限地域)完成车辆初次登记上牌,并在此期间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补贴申报、审核及发放流程
(一)申报要求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货车所有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在完成车辆报废更新相关流程后及时向车籍所在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申请表详见附件1,业户申请人需在申请材料上签名按手印,企业申请人需在申请材料上加盖企业公章,代办需提交委托书原件),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
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等信息与佐证材料。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应提供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等信息与佐证材料。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应于2024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交截止日期可视情延长至2025年1月15日。
(二)审核及发放流程
申请人向车籍所在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后,对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申请材料提交的自然周内对其审核完毕,第二周对上周审核通过的企业或业户名单进行公示 (星期一至星期五,5 个工作日),第三周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及佐证材料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并跟踪财政部门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同级财政部门应于收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发放。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一车一档”要求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四、补贴资金管理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中央和地方90:10比例共担。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本辖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情况全面摸底,于8月20日前将本辖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摸底情况和拟报废车辆明细表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汇总各市县摸底计划后,于 8 月底前形成资金分配方案 和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分配方案向各市县下达中央补助资金,按要求落实省级配套资金。
自2024年9月开始,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于每月底前将本月补贴申请、发放情况报送至省道路运输局(详见附件2和附件3),同时抄报省交通运输厅。省道路运输局对各市县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于次月7日前将审核和累计汇总情况报送省交 通运输厅;省道路运输局分别于10月和12月按不低于15%的比例对市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2次专项抽查,并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各市县资金补贴申请发放审核汇总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 号)有关要求,省与市县进行清算。清算前,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财政厅按不低于 10%的比例对市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抽查。
五、绩效管理与监督
(一)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 2024 年年底前按省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
(二)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 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老旧营运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三)地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与国家部委印发细则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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