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依法明确游艇租赁业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为做好游艇特别是“零关税”进口游艇租赁业务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开展游艇租赁业务备案的经营人,应当至少自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游艇。

二、各单位要结合当地实际,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备案效率,近期要重点做好“零关税”进口游艇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强化与执法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及时推送备案企业信息,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监管。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26日